前陣子,出版界的前輩老貓,發表了一篇文章,認為一本書,編輯了老半天,出版社還要給作者版稅,等於只佔了3成的權益,而且還沒有擁有著作權云云...


老貓是一位我很敬重的出版人,但是我還是不禁為他唐突的發言大吃一驚,通篇文章中根本沒有把著作物的生產者──作者──看在眼裡。是沒錯,文中有一兩句提到因為出版社也只用版稅的方式「買空賣空」,所以是自業自得,但是也就提了一下下,實際寫出作品的作者,所得的權益遠比出版社少,而「買空賣空」,把風險負擔降到最低,賣多少才給多少版稅的出版社,佔了3成的權益已經很多了,還有什麼好抱怨的?


現在的出版市場中,出版社所做的事已經少到可笑的程度,當作者埋頭查資料時,出版社在哪裡?當作者殷勤寫作時,出版社在哪裡?當作者遇上瓶頸時,出版社在哪裡?而當作者把稿子寫好,出版社這時終於出現了,品頭論足一番以後,說好啊我們來發看看,作者就感激涕零。或許是這樣地位的不對等,讓老貓這樣的資深出版人下意識的把作者都當成招之即來,揮之即去,但是著作物最根本仍是作者寫出來的,作者才是著作物的根,如果忘記這點,剩下來的自然只有「不可承受的飄浮」。


當然,這點也不能怪台灣的出版社,因為國外也是相同的狀況,美國出版社近年來對待新作者的方式,就是把他們「一個個抓起來往牆上扔,看誰會黏住」,黏住的就算撿到。


問題是,以美國創作者之多,自然可亂槍打鳥看看能不能撿到一兩個幸運的天才(有些天才運氣不好,第一本書黏不住,就掰掰了),台灣沒有也這樣搞的條件,好的作者是要培養,要有好的環境讓他成長,不是放任自生自滅,自己會變好的,環境太差,優秀的作者就另謀生路,改行去了,出版社又哪來的著作物當籌碼去發展新型態產業?


如果一家出版社承擔了培養好作者、好作品的責任,那我自然同意它應該擁有著作權的大部分,但如果出版社只是想買空賣空,不想負擔風險,那可沒什麼好抱怨的,它自己就是搞爛出版市場的元兇。


以一個歷史小說的創作者來說,一部中等篇幅小說,從查資料到寫成要一年半,這還沒計算中間朋友們無償幫忙的人情債,而投稿要看運氣,《明騎西行記》算是運氣很好,第一家投稿就受到青睞,但是一般來說投稿的運氣很少有這麼好的,通常投個一兩年才上是常有的事;從過稿起,編輯流程到出書有時需半年,到出書時才領到首刷版稅,加起來最起碼有四年的時間要吃自己,創作需冒這麼大的風險時,有多少人願意專注創作?就算願意,也不得不分心兼職糊口,如何能寫得出最高水準的作品?


老貓在文後說,或許出版社自有創作物才是唯一的出路。我舉雙手贊成,如果出版社願意雇用一個作者,在創作期間,負擔顧問費用,購買參考書籍,每個月給作者薪水,那我相信作者會很樂於讓出版社擁有所有的著作權的。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普蘭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