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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篇提到,在富蘭克林的智慧調停之下,大州小州之爭總算暫時告一段落,但參眾兩院的職權範圍到今日還吵個不停,這部分就留給美國法政相關學者去研究,咱們先來關心另一個問題:總統的產生。

現在我們覺得國家有總統是理所當然,但是回到18世紀,環顧全球,所有的國家都是國王或皇帝執政,世界上還沒有總統這種東西,所以美國的開國先賢們完全沒有參考的對象,得從零開始打造起。

甚至,一開始,他們的想法中並不一定是一位總統,而是可能有好幾個執政者,人數還不一定是固定的,譬如羅傑‧雪曼就認為,執政者的人數可以由議會視需要來決定,可能今年有兩個,明年有三個,後年只有一個。這對於習慣了有一個總統的我們聽起來實在很驚世駭俗。

藍道夫也同意這樣的做法,他認為把權力委託给單一一個人,實在很危險,一不小心就會讓他變成君主,對照不久之後的歷史,拿破崙就稱帝了,而再一世紀之後的袁世凱也稱帝了,所以藍道夫的看法也可說不無道理。

但是麥迪遜等人,則認為單獨一個人比較能有效執政,也較能全權負責。雙方沒有共識,於是先來討論另一個問題:任期。

藍道夫的《維吉尼亞方案》中,沒有寫定執政者的任期有幾年,而是留了一個空白給大家填,漢彌爾頓主張終身制總督,這大家馬上聯想到英國國王,或是羅馬的凱撒,所以沒人理會他。羅傑‧雪曼與詹姆斯‧威爾森等人則主張3年任期,而喬治‧麥森等人主張7年任期,但只能做一任,而且如果失職的話,議會可以彈劾執政者。

投票後,7年一任的主張勝出,這樣一來,代表們覺得不用擔心執政者會稱帝,所以也順便解決了人數問題,包括華盛頓本人在內,7個州的代表投票贊成,3個州反對,通過了單獨一人執政。而執政者的名稱,也從最初只寫「執政」(executive),到中間改為「總督」(governor),最後終於出現了我們熟悉的「總統」(president)。

所以美國總統從此就是7年一任,不能連任了………咦?

稍後再來談這個問題。

接下來,總統該由誰來選呢?《維吉尼亞方案》原本是議會來選總統,不愛直接民權的雪曼支持這個計畫,但威爾森則支持總統民選,於是威爾森率先提出由一個民選組織來選總統的想法,這也就是後來的「選舉人團」的雛型,但是提出之初,大部分代表覺得太驚世駭俗,而沒有人理會他。

不過,高凡紐‧莫里斯擔心議會選總統引發另一個問題,總統如果由議會來選,那就完全受制於議會,無法獨立行政,形同「議會的養子」,他認為需要一個獨立的行政權,來與議會抗衡,因此莫里斯瘋狂的支持選舉人團的想法,那總統又應該由誰制衡?莫里斯認為:由人民自己,他提出總統任期只有2年,所以一下子就要選舉,總統得時時對人民負責,但總統可以選無限次。

高凡紐‧莫里斯非常堅持他的主張,在大會一時接受,之後又回到原案之後,他一而再、再而三的重複提案,想盡辦法把他的主張塞進議程裡頭,屢次被否決,卻打死不退,不斷死纏爛打,就在大會結束前兩週,代表們都快累死了的狀況下,或許是為求解脫,他們終於接受高凡紐‧莫里斯的主張,不過把任期加長一倍為4年。

所以,從此美國總統4年一任,由選舉人團選出,可連選連任無限次,咦?不是只能兩任嗎?其實最初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只能兩任,那是第一任總統華盛頓自律而定下的慣例,後來大部分總統也都遵守,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,小羅斯福因為戰爭關係,當了四任總統(連同死在任上的最後一任在內),美國人覺得這樣「太超過」,才終於修憲規定最多只能兩任。

高凡紐‧莫里斯的選舉人團組成方式與現在相同,每州選舉人團的選舉人數等於眾議員人數加參議員人數,但投票方式有所不同,當時沒有所謂正副總統搭檔,也還沒有政黨,規定每個選舉人要一次投給兩個候選人,其中一個必須是非自己州的人,這樣的規定沒什麼邏輯,只是要避免每州都只投給自己人。

投兩票,卻只選一個職位,實在很奇怪,於是,大會就決定,票數次高的人,就是副總統。於是,副總統這個職位就這樣陰錯陽差的誕生了。

這樣隨隨便便下決定好嗎?「先求有再求好」?美國開國先賢們因為馬拉松式開會開到累翻,一時偷懶,日後很快遭到「現世報」,1800年,因為選舉人制度的缺失,導致美國發生嚴重憲政危機,差點所有人都下不了台,這部分日後會再提到。

「先求有再求好」留下的問題,也不只是總統選舉制度,奴隸問題,也一樣是美國開國先賢們為了快點建國,暫時「摀上眼睛就以為看不到」,結果遺禍後世,造成死傷極為慘重的南北戰爭,下一篇就將探討這個部分。


(待續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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