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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在國外影集,常常會看到公共場合有人路倒或受重傷時,如果附近剛好有醫、護等救護人員,即使明明已經下班穿著便服,也往往立即出面救助病人。

這不是只有影集這麼演,實際上也是如此,我在學生時代,有一次,見到一個酒醉騎車的人摔倒,這時我想:輪到我了,雖然還只是學生,不過至少也算受過一點訓練,正準備硬著頭皮上場時,沒想到騎士附近有兩個老外剛好是醫護人員,他們率先衝到他旁邊,檢查發現他只是醉倒正呼呼大睡,所以當年我這個未出師的傢伙也就派不上用場了。

昨(8/9)日,針對這件事,咱們大有為的行政院通過了一項修法提案,在《緊急醫療救護法》中增訂一條,規定未來公共場合將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,同時,為了消除民眾疑慮,使民眾不會因救人而被告,行政院特別引進「救人不受罰」的精神,規定:救護人員以外的人,使用救護設備、施予急救措施,將適用民法、刑法中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。

「救人不受罰」是對的,如果救人出了什麼差錯都要挨告罰3000萬,那全台灣有危難的人都準備等死,因為沒人敢救你,不然就得像可憐的中國老先生,跌倒時還要先大叫一聲:「是我自己先跌倒的,和來救我的人無關,現場所有人都是證人!」才有人敢去救他,那還是他跌倒時還有意識,如果他一開始就跌昏了,豈不就只能死在當場?

被救的一百個人裡頭,可能有99個人很感激救人的人,只有1個卑鄙之徒竟想告救他的人賺錢,但是只要有那一個人告人,所有人都不敢救人,連同那99個人都得一起沒得救,這整件事不能怪所有民眾「沒良心」怕告不敢救人,問題是出在告人的卑鄙之徒,釜底抽薪之計,就是法律規定永遠不准告救人的人,這樣一來,所有人就都敢奮勇救人了。

所以行政院的「救人不受罰」想法是很務實的。

但這整件事卻實在是讓人覺得又好氣又好笑,因為「救人不受罰」竟然排除救護人員?

也就是說,今天已經離開醫界十年,怎麼救人已經忘掉大半的在下藍某人,如果看到路倒病患,手忙腳亂的去亂搞一通,是免責的。

但是我的好同學們,現在多半都還在醫界為全民健康打拼,他們上班上到累得半死,好不容易下班回家,看到路倒病患,奮不顧身的去救他,病人到時自認為有什麼差錯,都可以去告醫師求償3000萬,大家將心比心的想一想,你是醫師,你家還有老婆小孩爸媽要靠你養,你敢去救人嗎?

也就是說,行政院鼓勵沒有專業的民眾去救人,但不鼓勵有專業的醫護、救護人員去救人,真是矛盾至極。

以往初認識我的朋友,總是會問一個問題:你為什麼會決定不當醫師啊?這心路歷程很長,每次總要講個老半天,不過,現在又多了一個答案:

「因為不當醫師,救人才不會被告啊!」

很可笑的答案,但也很可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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